发布时间:2025-04-04 04:54:35 来源:新闻时刻网 作者:清风
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规定》,结合 全省法院 工作实际, 本 院决定开展 202 4 年 社会鉴定 机构 申请 进入贵州法院鉴定名册 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入册数量为促进鉴定机构良性、有序、竞争性履职,立足我省实际,按照省总数控制、市州限额确定本次入册数量:贵阳中院辖区原则上不超过20家,其余各中院辖区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家。经贵州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专业机构可直接申请进入贵州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不受入册数量限制。二、申报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会计制度;专业人员在贵州省内缴纳社会保险,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有合理的收费标准;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2.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未实行专门资质管理的,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且具体从事相应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司法委托鉴定能力。3.贵州省内同类专业机构低于5家或其他省内机构不满足司法需求的,经中院审核提出入册意见报送省法院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入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或个人,不能申请进入鉴定名册: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5.因违反诚信规定或被评定为不合格等被人民法院从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6.可能影响履行鉴定职责的其他情形。三、需提交的材料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附件一);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章程或合伙协议;4.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业务和业绩材料(如是否办理过相关业务,是否发表过相关专业文章等);6.能够证明符合入册条件、具备司法委托鉴定能力的其他材料;7.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8.规范廉洁执业承诺书(附件二)。上述资料汇编成册,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1张,原件备查。四、申报程序(一)社会鉴定机构应于申请期限届满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址www.rmfysszc.gov.cn)注册提交资料,向住所地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负责部门提交入册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得入册。(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提出申请的社会鉴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的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成员由各中院根据辖区工作实际决定,可以由对外委托部门、审判业务部门、综合行政部门相关同志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组通过征询意见、审核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形成初核报告(附审核表,加盖院章,报送word版和PDF版),连同机构申请入册资料(电子版)一并报省法院复核。(三)省法院复核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要求拟定初审名册,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guizhoucourt.gov.cn)或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称:“贵州高院”)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拟入册鉴定机构的入册资格提出实名书面异议。(四)公示期满后,省法院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从初审名单中删除。复核审定后的名单在诉讼资产网正式公布。(五)对已在册鉴定机构调整方式。本次入册工作开展前已进入名册的鉴定机构不参与本次申报。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册机构履职情况评定后将评定为不合格机构清单报省法院,在册机构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本次名册修订将予以除名。被除名的相关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贵州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五、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鉴定机构于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15日向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入册资料。各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材料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内网cocall报送省法院立案庭。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贵阳中院:杨红梅 ,0851-853640512.遵义中院:何黔川,0851-283225813.六盘水中院:代金,0858-87801504.安顺中院:唐珊珊,0851-335078285.毕节中院:马涢, 0857-82991286.铜仁中院:刘世江, 0856-59300977.黔东南州中院:彭东,0855-83500698.黔南州中院:周子钦,0854-86221469.黔西南州中院:余金云,0859-3220580六、其他本公告所涉及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省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省法院立案庭外委办联系人:李娟 0851-86209122 袁晓莉 0851-86209139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来源:贵州高院监制:肖亚 |审核:崔嵬 |编辑:陈维推荐点击点击进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贵州小程序,足不出户即可网上立案、手机阅卷、申请调解等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点击关注铜仁法院公众号,为您推荐更多铜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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